2024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6月3日开始报名!
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4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蚌埠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省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平稳、有序、规范开展,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2.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科学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新增教育资源重点向城镇、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聚区倾斜,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坚持市级统筹、县(区)主管的原则。依据幼儿园管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组织开展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组织本区域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强化责任和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合理编制招生计划,不得设置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的学前班,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三)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幼儿园在招生中,要以“就近就便、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原则,首先满足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幼儿入园。小区配套园应优先保障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幼儿园应将班额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3.具体办法
(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出生,年满3周岁幼儿,具有蚌埠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招生时间
2024年6月3日-6月7日
(三)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要免试就近入园,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适龄幼儿进行入园测试或变相测试,要优先满足周边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入园。原则上小区配套园首先保障本小区业主子女入园需求,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主要入园依据。
1.发布招生简章
5月20日起,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当包含办园性质、地址、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基本条件、计划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及标准、资助办法、招生服务指引、咨询电话等,明确招生时间、地点、方式、流程,不得做误导群众的宣传和虚假。发布前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开展招生咨询
5月27日-6月7日期间,各县(区)、幼儿园做好招生咨询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站及时宣传解读政策、公布接待地点、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各县(区)、幼儿园要组织力量,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
3.实施预报名登记
5月27日-5月31日,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预报名登记工作。预报名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对预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数的幼儿园要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进行招录,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4.启动正式报名
6月3日-6月7日,全市各幼儿园正式启动报名工作。适龄幼儿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持监护人产权证、幼儿出生证、户口簿(居住证)等有关证件,携带幼儿到幼儿园报名。
5.办理相关手续
6月11日-6月14日,正式报名结束后,各幼儿园及时审核报名资料,确认无误后公布录取名单,给予办理报名录取手续。
4.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完善招生工作方案,落实报名、资格审核、注册、入园等各环节的管理和服务,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平稳、有序、规范。
(二)规范招生行为。各幼儿园要充分运用“幼儿园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在园幼儿电子学籍注册管理。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和小学化教育倾向,坚决治理无证办园行为。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色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三)关爱特殊群体。根据《蚌埠市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蚌埠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妥善解决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问题,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享受政策资助,力争适龄儿童都能方便按时入园。
(四)加大招生宣传。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家长和社会关切,切实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对在招生宣传中弄虚作假、违规招生,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民办幼儿园直接定为年检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办学资格,追究举办者和园长的责任。